1.“营改增”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服务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 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 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 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 览场所。
(2)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 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文化体育业营改增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税率多少啊
文化体育业的税率分两种: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3%;
计算公式是:价税合计/1.03*3%=应交增值税。
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税率是6%,并可以抵扣当期认证的进项税额,为差额征税。
计算公式是:价税合计/1.06*6%=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公式是:价税合计/1.06*6%=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销项税-进项税=本期应缴增值税。
如果有上期留底进项税时:销项税-进项税-上期留底进项税=本期应缴增值税。
3.营改增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1、全部纳入了营改增范围。
2、水路运输中的打捞,航空运输中的通用航空业务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装缷搬运子目,是按物流辅助服务而不是按交通运输服务营改增的。 3、营改增将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纳入了营改增征税范围。
现行营业税政策,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不认定该部分收入为内部分配行为了 4、程租期租的前面都有个远洋运输的定语,湿租仅限于航空运输,非远洋运输、非航空运输的程租期租湿租不营改增二、建筑业本税目没有营改增业务。
不过,目前有些业务,比如装饰性广告、网络布线、监控系统安装等,应该按服务业、广告业还是按建筑业征税政策界定不是很清晰,界定不清的业务是否营改增也不是太清楚。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按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
四、邮电通信业没有营改增。 五、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中的播映按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
2、文化业——其他文化业中的展览与营改增的会议展览服务有区别吗?如何区别六、娱乐业没有营改增。 七、服务业 1、代理业。
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纳入了营改增,其他代理业务,如代购代销、介绍服务、其他代理业务一概没有营改增。 2、旅店业、餐饮业。
虽然没有营改增,但总局2011年62号公告,2013年17号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等于将营业税挖走了一大块。
3、仓储业。全部营改增。
4、租赁业。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
5、广告业。全部营改增。
6、其他服务业。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审计会计鉴证、咨询服务等全部营改增。
技术培训应属于文化体育业,没有营改增。 7、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中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确实是传统服务业中原本少有的。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中的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等全部营改增。 转让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营改增,但总局2011年47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以前是全部征收营业税。九、销售不动产没有营改增。
4.营业税中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是什么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两大类:
1、文化业。包括:
(1)表演: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3)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4)游览场所的业务: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包括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但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不属于体育业征税范围,而是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
文化体育业税目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5.营业税中怎样区分一项活动是按文化体育业,还是娱乐业,还是服务业
现在营改增了,营业税已经改为增值税了,但文化体育服务和旅游娱乐服务的划分范围与营业税是一致的。两者都属于生活服务业。
一般情况下: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6.文化体育业包括哪些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 国税发【1993】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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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一)文化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二)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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